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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沙龙论坛> 企业贿赂> 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经有效辩护,终获“无罪判决”
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经有效辩护,终获“无罪判决”
发布: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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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国有企业下属广州公司,被控向广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单位行贿罪一案,原被一审法院判决国有企业下属广州公司单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并判处单位罚金。二审经张元龙律师等共同参与辩护,取得有效成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案件重审结果出来,人民检察院主动撤回对单位行贿罪部分起诉,法院裁定允许撤回。案件最终获得“无罪判决”,完美结案。


  某国有企业下属广州公司,被控在招投标项目中向招标单位以折后还以 “培训费”名义返利进行行贿。2017年11月,广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对单位行贿罪成立,同时判决罚金和主要负责人某某某有期徒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被告单位委托张元龙律师等作为二审单位之辩护人。张元龙律师团队提交新的证据和作了大量研究。围绕对单位行贿罪构罪要件“谋取竞争优势”上刑法理论、司法实务和判例情况,寻找到辩护要点。其中,包含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和实施后,不再将交易相对方作为行贿对象,原审在认定“谋取竞争优势”上属于错误。二审辩护团队为此提供了精准、有效之辩护。


  2018年8月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召集双方庭询后,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裁定。案件发回到某某区人民法院重审,12月25日,在重审期间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撤回对单位行贿罪部分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撤回。至此,案件辩护取得成效,无罪完美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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