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7-11-04 实施: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2017-11-04 实施:201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2014-08-31 实施:2014-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2016-11-07 实施: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2009-02-28 实施:2009-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2015-08-29 实施: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