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发布:1995-10-30 实施:199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