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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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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追缴单位犯罪数额巨大共同犯罪非法集资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青羊刑初字第29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5-12-28
法  官:  喻言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李育灵
被告代理律师: 陈英 [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育灵。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英,四川殷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5)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育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振华、书记员范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育灵及其辩护人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以来,王某(另处)伙同王某某、黄某、陈某、关某某、宋某(另处)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为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泰喜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喜航公司)、中国久龄久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发展集资代理人,以投资经营项目等名义,高额回报、高比例提成作为诱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向16个省份1.1万余人非法集资950万元。

2013年9月25日,成都金时通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时通公司)与泰喜航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金时通公司为委托人泰喜航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等事宜。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金时通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泰喜航公司的投资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95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育灵任金时通公司业务员期间,以泰喜航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等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83万元。李育灵从中获取17%的佣金,获利达85万元。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李育灵挡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育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育灵定罪量刑。

被告人李育灵对控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涉案金额过高,具有金额记不清楚了。

被告人李育灵的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泰喜航公司设立于2011年6月16日,虽经多次变更登记,但其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一致持续存在;本案所有受害人均是与泰喜航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款项也是直接转入合同中列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内。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李育灵的犯罪金额不足500万元或借款人数不足500人,不构成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3.李育灵是泰喜航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只应承担她所介绍的借款的法律责任,请求按照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李育灵的刑事责任。4.李育灵所参与的犯罪金额应依受害人的报案记录及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转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登记表》对照认定,不能仅凭鉴定结论认定李育灵的涉案金额为583万元,其中应扣除:李育灵自己为客户的借款数额80万;周文浩的借款10万元实为李育灵的借款10万元;重复合同号8万元。5.李育灵在金时通公司所处的实际地位及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王某某,且其本人也是受害者,应认定李育灵为从犯,请求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以来,王某(另处)伙同王某某、黄某、陈某、关某某、宋某(另处)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为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在深圳注册成立泰喜航公司、中国久龄久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发展集资代理人,以投资经营项目等名义,高额回报、高比例提成作为诱饵,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向16个省份1.1万余人非法集资9.5亿元。

2013年9月25日,金时通公司与泰喜航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金时通公司为委托人泰喜航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等事宜。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金时通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泰喜航公司的投资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295万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李育灵任金时通公司业务员期间,以泰喜航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等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83万元。2014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李育灵挡获。

另查明,被告人李育灵非法吸存的5?83万元中包括:1.李育灵本人借款80万元;2.周某某于2014年2月的借款10万元已由李育灵退回,该款项实为李育灵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款合同、深圳银监会复函、专项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定、企业档案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借款合同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由于自金时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王某某后,该公司的业务除了办理泰喜航公司委托的业务外,未从事其他业务,故对被告人李育灵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李育灵自己作为借款人的借款80万元、已退还周某某的10万元借款均应从李育灵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即李育灵的犯罪金额应为493万元。综上,被告人李育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得赃款应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育灵作为金时通公司的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李育灵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育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对被告人李育灵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并退赔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某等人49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喻言
人民陪审员窦蓉
人民陪审员彭淑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吕德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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