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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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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数额巨大向社会公开宣传追缴罚金有期徒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0106刑初97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6-10-26
法  官:  魏筱霞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张德贵
被告代理律师: 毛仁元 [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贵,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上海盟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江西省浮梁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抓获并羁押,当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毛仁元,湖北仁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迎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贵及其辩护人毛仁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贵伙同余德新(另案处理),于2014年8月20日,租赁本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21楼10号注册成立上海盟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德贵任总经理,余德新任公司法人、董事长,聘请郎平安、赵健康(另案处理)负责业务经营。分公司成立后至2015年6月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发送宣传资料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江西省浮梁县渭南生态农庄养老院、湖北京山温泉山庄养老院等项目,许诺支付利息为诱饵,与王某、梁某某、蔡某某、等8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000余万元。被告人张德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书证、证人证言、张德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指控被告人张德贵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德贵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张德贵没有犯罪恶意,客观上没有参与获得存款或者提成收入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德贵伙同余德新(已判刑),于2014年8月20日,租赁本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21楼10号注册成立上海盟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称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余德新为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张德贵任分公司总经理,聘请郎平安、赵健康(另处)等人负责业务经营。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成立后至2015年6月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江西省浮梁县渭南生态农庄养老院、湖北京山温泉山庄养老院等项目向公众进行宣传,许以高息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参与投资,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以此先后与王雯、何群、蔡杰珍等8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致实际损失1000余万元。被告人张德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武汉市武昌区公安分局东亭派出所相继接到何群、王雯等80余人报案,称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自2014年9月起以24%高息向其借款,涉案1000余万元,该公司现人去楼空。经立案侦查,确定嫌疑人张德贵等人身份,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虹桥站抓获被告人张德贵。

涉案嫌疑人郎平安、赵健、谭华在追抓中。

2、何群、王雯、李昌润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陈述、借款合同、收款收据、汇款凭证、返利银行流水等,证实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吸收公众资金事实。并证实张德贵是该分公司总经理。
辨认笔录证实王雯、何新等部分被害人能够指认被告人张德贵。

3、上海盟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登记资料、租房协议等书证,证实分公司设立情况及地点。

4、余德新其他经营项目、公司52-63

贵溪市德贵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资料

陶瓷加工项目、浮梁县渭南生态休闲山庄老年公寓建设项目

余德新2015年6月17日在上海站被查获。

5、余德新的供词及其刑事判决。其供称:除了上海盟石以外,我还在武汉、南京、泰州开设三家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景德镇老乡张德贵帮忙注册成立,公司由他负责。募集资金都是直接打到我在上海的工行卡上,用于支付利息返还本金。武汉募集了多少资金我不清楚,我收到武汉资金200多万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实,余德新作为上海盟石法定代表人,以投资项目为名,许以先期返利、高息回报,吸引百余人向上海盟石变相投资共2000余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上海盟石非法吸存案情况一览表,经统计有80人投资总额共计1108万元。

7、证人武某的证词,证实:我是湖北省公安厅退休干部。经朋友介绍认识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的张德贵,他们做养老产业,我介绍京山温泉山庄的项目并带他们到京山考察。上海盟石以投资这个项目名义在民间吸收资金我不清楚,但我在上海盟石武汉公司在世纪彩城的大厦里见过几个投资人,我带张德贵京山考察时也见过他们带投资人在温泉山庄考察。我没有帮他们做宣传。

8、证人孙某(被害人戴某亲属)的证词,证实其参加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宣传的京山项目考察,后投资80余万元。

9、证人熊某、赵健康的证词,二人均称系上海盟石武汉分公司员工,负责老年公寓入住的工作。底薪1500到2000没有提成。分公司负责人是张德贵。

10、景德镇市发改委文件(复印件),内容为:关于同意浮梁县渭南生态休闲山庄老年公寓建设项目批复;2015年3月10日项目核准。

11、被告人张德贵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在老家景德镇结识余德新,刚开始我帮他的上海盟石公司供应礼品瓷器。二个月后他要开武汉分公司,因为上海总公司承担不起利息,要谋取资金弥补亏缺。武汉分公司没有别的业务就是向公众借钱,主要以投资渭南山庄养老院、茶厂的项目借钱,京山温泉山庄我去看过二次,没有买下来。余德新说项目已经谈好可以带客户去考察,2015年4月我和郎平安等人就带了二批约50多个客户去京山考察,希望他们继续投资。武汉分公司具体吸收多少客户不清楚,资金大约1200万元。收到的资金不由我控制,或打给余德新账户,或交财务。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均确认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贵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德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德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筱霞
人民陪审员王维
人民陪审员骆翠平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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