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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米丽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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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米丽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湘03刑初1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合同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04-09
合 议 庭 :  文赢刘欢欢毛世清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米丽霞 罗某 陈某 肖涛
被告代理律师: 贺毅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戴桂秋 [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 田田 [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87375-X,法定代表人何某,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中路东侧。

诉讼代表人米某,女,汉族,1956年7月18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米丽霞,女,汉族,1962年6月20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系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湘潭市岳塘区。2014年2月1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桂秋,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系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湘潭市雨湖区。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系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会计,住湘潭县。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涛,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系湖南峦石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德市武陵区。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潭检公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南铁顺物资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米丽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肖涛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5)潭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米丽霞、罗某、陈某、肖涛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湘刑终8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重审期间,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9日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罗某、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罗某、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罗某、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毛世清
审判员刘欢欢
代理审判员文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赵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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