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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辩护技能和技巧研讨会在北京京师律师大厦举办 ——【公司辩护】研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辩护
发布:201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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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4日下午,【公司辩护联盟】新年线下第一场沙龙(线下沙龙第35期|案例研讨第15期)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京师律师大厦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活动,由【公司辩护联盟】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联合举办,主题是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旧机电设备)辩护实务技能和技巧。出席研讨活动的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师律师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主任、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公司辩护联盟】副会长张雪峰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北京市律协职务犯罪预防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辩护联盟】理事王常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关法律部主任、曾在海关查验缉私调查等多个岗位工作、【公司辩护联盟】理事马德军,北京市京师律师所辅庭人员、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成员冯志远,北京市京师律师所辅庭人员、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成员秦莹,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登润]疑难案件研究委员会秘书长、[华辩网]创始人、【公司辩护联盟】会长张元龙,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登润]疑难案件研究委员会主任、多所大学客座教授、【公司辩护联盟】实务顾问龙元富,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网络部主任、广州华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辩护联盟】副秘书长周媛薇等多位同仁参加。


       研讨会由龙元富律师主持,研讨活动分为三阶段。一阶段谈该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二阶段谈参照案例涉嫌犯罪事实的具体行为和主观方面表现,以及案件的证据情况;三阶段谈参照案例的辩护思路、方案和实现路径。


       在第一阶段,冯志远向大家介绍该罪名的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内容,以及介绍了参照案例的案情。其中主要是针对进出口代理公司如何与进口商(涉嫌进口旧医疗器械)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大家主要研究和讨论的对象。


      张雪峰律师补充介绍案情代理进出口公司在代理进口医疗器械中与委托方之间,行业内习惯的做法。其中关于委托方向代理公司询价问题;货物通关以后,代理公司与委托方实务中的一些表现,是否涉及到海关行政违法或涉嫌主观“明知”共同走私犯罪问题等。

      张元龙律师提出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旧医疗器械)侵犯的是国家对旧机电设备禁止进口的管理秩序,本认定主要核心内容在于“以旧翻新”,明知是旧的,以翻新进口;对于代理公司主要认定犯罪事实在于明知某某公司进口的是“以旧翻新”医疗器械,却提供帮助代理进口。

       马德军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多年,对于海关进出口业务和走私犯罪查缉侦查等有着丰富的经验。马律师通过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流程,结合参照案例对某某公司的业务行为进行分析,同时对于代理公司在里面的具体表现是否符合常规和是否属于刑法“明知”意义上的内容,提出了自己专业的意见。


       王常清律师认为代理公司涉案关键在主观是否“明知”的认定,对于涉嫌走私行为上持间接故意——“放任”的态度。


      在第二阶段参照案例和第三阶段案件辩护思路环节,大家对阶段主题和焦点进行了深入、详实和可行的研讨。例如:对于主观“明知”推定判断的依据问题;关于“推定”,庭审重点在发问的环节;有关业务询价是代理进出口公司正常业务咨询;提供同类型机器的标签和铭牌照片属不属于帮助逃避海关监管,还是后续商检需要的部分等。秦莹将涉嫌走私旧医疗器械型号、购买时间等重要内容以表格形式分类列出,也谈了对案件事实的看法。最后,龙元富律师对研讨活动进行总结发言。龙律师认为罪名辩护需要从证据入手,否定不利之证据和证明内容,构建属于自己的故事,代理关系形式审查,没有实质等。


       研讨活动在京师律师所第一会议室,持续了四个小时。活动气氛热烈,此起彼伏,紧扣焦点,观点不断碰撞并达到升华,研讨活动达到了预期成效,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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