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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
发布: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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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
发布:2012-12-28 实施:2012-12-28 时效性:草案
       二十九、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将其中的“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其中的“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修改为“并可以予以通报,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五十六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免予其他处罚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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