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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沙龙论坛> 刑辩沙龙> “集资诈骗罪有效辩护实务”研讨活动举办
“集资诈骗罪有效辩护实务”研讨活动举办
发布: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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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24日,在广州珠江新城高德置地(秋)广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所,举行了德恒(广州)律师所刑事领域团队内部学习、研讨活动。活动主题:集资诈骗罪有效辩护实务。活动由黎智鹏主持,专职律师宋善毅担任主讲人,德恒广州业务合伙人、德恒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生张元龙、专职律师李碧云、实习律师叶青以及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强、何丽秀参与了研讨活动。
 

 
 
  宋善毅律师首先谈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不同,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构罪要件之一“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很容易就满足,数额的辩护存在难度,实践当中只能作一些剔除。集资诈骗罪之辩护重点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了八种情形,是从事后方法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律师在这里面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以区分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宋律师结合刑事领域团队最近办理的电子商务平台发行“原始股”涉嫌集资诈骗案,指出控方的指控思路是公司发行“原始股”当时的经营情况、资金流方面存在问题,再发行原始股。公司的经营状态,现金流、资金状况是否有问题,才会想出来去筹集资本、填补缺口,根据公司当时情况,能否偿还投资人的本息。倒推公司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公司使用了诈骗方法。现在很多P2P平台“暴雷”,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因为很难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小强律师谈到,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的一个罪名,中小企业资金难以支撑经营活动,有资金需求。老百姓手上有钱,没有投资渠道,投到银行利息不高,出于追逐利益,就会投资高回报的集资项目。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方会分事前、适中、事后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事前方面,当事人以集资诈骗为目的成立公司,经营不下去,就发行“原始股”。在事中方面,公司经营起来了,但将资金拿去挥霍,去做违法犯罪事情。在事后方面,公司发生资金断裂,老板携款逃跑。控方会关注资金流向问题,是流向实体经济还是非实体经济,募集的资金有无超过实际经营需要。这也是从客观行为推断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元龙律师进行了最后的总结。他结合团队最近办理的案件,认为集资诈骗罪体现为欺诈,事后将财物占为己有。筹备原始股不具有创新性,控方可能会认为这是欺诈行为。但是,涉案公司已经运营四年,有两百多家实体店,资金流水达到四十多亿。美国上市是准入制,不是审批制,国内同类型电子商务公司在美国上市,说明美国上市不要求一定盈利。涉案企业确实在筹备上市,不是欺诈行为。涉案企业有实体店作为依托,募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货物,没有肆意挥霍货款。涉案企业也愿意给付一千多万的上市中介费,不具有骗钱的主观故意。在事后方面,涉案企业更是没有捐款逃跑,说明没有骗取的主观故意成分。
 
  整个下午的研讨活动,与会人员紧扣主题畅所欲言,将集资诈骗罪办案经验的观点分享出来,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探讨。下午的研讨活动,为主题研究提供了宝贵而丰富的素材。至此,“集资诈骗罪有效辩护实务”研讨活动取得圆满的成功,达到预期成效,收获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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