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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涉及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研讨
发布: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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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上午,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团队,根据预期安排,在律师所八号会议室,举办第11期刑事沙龙活动。活动由团队实习生徐哲涵主持,律师所吴国权、张元龙、李平龙、陈钢龙、李碧云、刘伟恒、徐哲涵、王琦璇等同仁参加了研讨活动。

研讨背景


跨境电子商务属于交叉性学科,由于不同学科专业视野的不同,对其定义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可以总结归纳为,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主体,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化通讯手段进行联络后,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进行送达货物、提供服务等贸易性的商务活动。广义上来说,在跨境贸易中任一环节运用到跨境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都可以归属为跨境电子商务。


近些年来,在国家一系列重要政策的扶持下,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迅猛的发展态势。如2013年,我国所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贯穿整个亚欧大陆,涵盖了65个国家,44亿人口,经济总量约为21万亿美元,占全球经济总量的30%左右,得到了100多个国家的积极响应与支持,国内大部分具有的跨境电子商务资质的企业都参与到了“一带一路”的布局里,如阿里巴巴于2017年与马拉西亚宣布建设“数字自由贸易区”,帮助马来西亚在内的东南亚地区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参与全球贸易。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在广州、深圳、上海、重庆、大连等12个城市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2017年海关总署25号公告,我国已经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全国海关作为一个整体,企业可以在任一海关完成所有的通关手续。2018 年在北京举办的世界跨境电商大会,释放了诸多红利简化通关政策。


一系列的重要政策为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2018年,我国电商交易额达到8.8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将达到12万亿,三年复合增长率为16.44%。


基于上述背景,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辩专业团队,经事先安排,就前瞻性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进行分析、预判和评估,以及关于如何合规问题展开研讨。

跨境电商的走私风险及其动因


根据议程,首先由吴国权主任作分享和演讲。吴主任主要讲解了跨境电商会涉及海关、检验检疫方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跨境电商兴起的深层动因、及其它可能诱发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海关法》,跨境电商所针对的征税对象,可以分为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数量较大;而进出境物品则是以合理自用为限,数量较小,但交易量频繁。这两者之间的征税内容,并不相同,进出境货物的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则只征收进口税。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税差,让部分企业察觉到了套利空间,诱发了进行跨境电商的动机。另外,由于货物的流转之间可能存在着地域限制,某些国家的某些货物基于经济或者政策的考量,可能暂时停止对特定的部分国家进口。这就使得此类国家的市场需求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会促使部分企业通过从有进口资质的第三国进口该部分货物,以获取高额回报。

上述电商企业所采取的“蚂蚁搬家”以及“跨区域分销”等进出口模式,涉及到我国刑法方面的重大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46、47条,个人携带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口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如果超出限度,则不再是海关法意义上的物品,而是货物,构成走私罪,且这种蚂蚁搬家方式具有累积性和沉淀数额巨大特点,可能会不经意间面临刑事处罚。而作为跨境电商企业如何的做好合规与监管交易,以及平台经营者、交易个体做好合规是新时期必不可少的措施和应对。

跨境电商会否承接国内电商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合规问题


然后,由张元龙律师作讲解和分享。张律师从要从跨境电商和国内电商的联系与区分,以及近几年来国内电商经营创新面临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会否转接到跨境电商领域,是值得观察和商榷、提前预防的重要之处。


张律师认为,根据自己观察和统计,目前从事电商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和消费返利有关联的电商平台全国就有400多家,其中近一半有着境外注册或跨境交易、服务提供的背景与特点,而这些经营者很多就是之前国内大型、顶级电商平台的高管、管理者出来创业的。他们有了更高的眼光和视野、电商经营的理念,以及电商平台的商品、服务提供更先进、更宏大和更齐全,并举例说明了某某跨境电商平台。目前,有和我们联系沟通,有着要求做合规意向的跨境电商平台有着近10家企业。这些企业经营涵盖了原国内电商经营模式,例如平台销售商品、或单纯服务提供类型,又有着消费返利、层级计酬等元素。而消费返利、层级计酬在“一带一路”有些国家是合法的、允许存在的。因此,这里跨境电商可能还涉及不同地域经营采取不同模式方面的跨境合规方面问题。

张律师并把我们团队近些年来办理国内大型电商涉及犯罪、刑事法律风险的特点和普遍规律作了介绍。他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涉嫌犯罪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涉众型”罪名,二类是“零散型”罪名。前者,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者,主要表现为零散罪名,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注册商标标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侵犯知识权权、单纯诈骗罪等。“涉众”型犯罪有的表现为主观故意,有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企业正当经营创新“跌入”到犯罪。“零散型”罪名,行为人多表现为主观故意。

在跨境电商经营中,除前述吴国权主任谈到涉及海关走私、检验检疫、货物不同地区仓储、跨境运输等方面问题外,是否还会涉及到如国内电商面临“涉众型”刑事法律风险、及“零散型”刑事法律风险,这是我们一直在观察和分析之中的。张律师并结合某某实务案例,做出分析和交流。

区分跨境电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


之后,由李平龙副教授讲解和分享了我们针对跨境电商中不同主体承担的不同责任,制定个性化的刑事合规服务方案谈了意见。

在跨境电商中,不同主体所涉及犯罪的诱因与模式都不相同,制定服务合规方案不应千篇一律,应当区分不同主体在跨境电商中的角色以制定个性化的合规方案,如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由于B2C贸易体量小,企业缺乏溢价能力。且国际直邮的成本过高,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倾向采取走私等方式过关。另一方面,由于海关采取的是抽查方式,会加剧企业赌一把的心态。对于平台而言,由于平台并不直接承担税收,逃税也不会增加盈利,走私的动机则相对弱一些。而消费者作为价格的承担者,往往不直接参与走私过程,事前联络的极少。由此,针对不同主体在跨境电商中的不同角色,应该细化讨论,制定个性化的合规方案以避免法律风险等。

跨境电商需注意的重点问题


进入到研讨的第二环节,由陈钢龙律师、刘伟恒律师与王琦璇律师就自己办理过的跨境电商案件与需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建议。


陈钢龙律师结合自己正在办理的某跨境电商企业走私案进行了分析归纳。在该案中,嫌疑人为了走私海外商品,设立企业,收集其他公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运商品过关,后被查获。虽然物品单价不高,但由于往返频繁,最终还是定了罪。可见此类走私行为具有累积性,累加数额较大特点,如何做好刑事风险以及报关、报检验检疫方面提出了意见。

刘伟恒律师曾经服务于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他结合自身在香港所参与的某跨境电商企业注册多地域,其中,在不同国家、地区法律上的差异,我们做好客户的刑事风险识别与合规问题是多么的重要。就办理的某企业设立于香港、总部在英国、业务开展在中国内地,有关于传销方面的问题不同地区不同理解的比对分析,指出跨境电商设立和经营具体行为中合规服务问题。

王琦璇律师提出跨境电商的合规方案应考虑贸易进行阶段,不同主体在经营的不同阶段,以制定个性化“单项服务”方案。由于跨境电商货款与货物存在一定的分离现象,介绍了直接收款与第三方机构收款两种模式,比较了优缺点,以及外汇交易方面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

结  语


研讨会的最后,与会人员对跨境电商中在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可能衍生出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刑事法律风险应作区分,进行了分析和总结,以及就不同主体、不同行为阶段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和确定刑事合规服务方案等进行了自由、敞开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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