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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中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的意义和路径
发布: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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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诸多风险中最致命、最根本的风险

  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风险很多,有市场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还有法律风险,其中最为致命的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中又以刑事法律风险为甚。相较于法律风险而言,市场风险通常不是一蹴而就的,市场的剧烈变化并不经常发生,也不是多数企业短时间内衰落的主要原因。经营管理风险的出现和积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对企业的影响是缓慢渐进的,通常不会直接对企业和企业家产生致命的影响。反观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无论一个企业做得多大,无论一个企业家多么显赫,在法律风险面前都不堪一击。一些实力雄厚的中国企业跨掉,一些知名的中国企业家倒下,往往不是因为市场的原因和经营的原因,而是由于法律的原因。实践中,一个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创业型民营企业家,其独占的掌握着企业诸如财务、人事、供销合同等重要经营信息,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就和企业失去了联系,丧失了经营企业的条件,核心经营团队也会随之四分五裂,一些重大合同面临着违约和巨额赔偿之风险。不仅如此,虽然形式上是企业家个人犯罪,但其企业相关的核心资产亦会受到牵连,面临被查封、扣押、不当处置、贱卖的危险,企业往往很快会走向破产。吴英案、顾雏军案、张文中案皆是活生生的例证。可以说,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最致命的风险。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缺少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的程序性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指出,要大力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并特别强调要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提出,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意见》进一步要求,要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此后,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政法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产权。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和上述有关文件规定的核心问题是将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保护加以区分,确认和保护涉案人员及相关企业的民商事权益,并尽可能降低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包括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兴则经济兴”。目前,关于涉案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保护,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很多措施和规定更多只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要求,而缺少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下具体的实施规则,尤其是缺少程序性的操作规范和规则,而没有这种程序性的规则,涉案当事人的民商事权益保护就难以真正实现。

  三、在刑事诉讼中完善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完善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对理清刑事责任追究与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事法律风险之所以是企业和企业家最为致命和根本的风险,是因为一个企业或企业家一旦触犯刑法,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往往附带和追加了对其合法的民商事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有时候是直接的,比如涉案财产的不当查封、扣押,涉案企业银行基本账户的超额冻结等;有时候是间接的,比如应安排会见而不安排会见、应取保候审而不取保候审,使得企业家与其企业之间丧失了联系,造成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陷入困顿,进而损害了企业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涉案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缺失和不足的现状,有必要构建一套涉案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的法律程序,使得刑事诉讼程序不影响或尽量不影响涉案当事人合法民商事权益,这对理清刑事责任追究与民商事权益保护的关系,补充和完善现有制度的缺失和不足,贯彻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完善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对防范公权力不当侵害涉案当事人民商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若没有刑事诉讼法的保驾护航,则无法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目的;民法若不能与民事诉讼法勠力同心,则无法实现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对涉案当事人民商事权益的侵害有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情形。在直接侵害的情形下,应专门设计相应的程序性规则,为当事人提供申诉、控告的制度安排,纠正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侵害。在间接侵害的情形下,情况则较为复杂,这是由于私权和公权行使的不同逻辑造成的。私法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的逻辑,而公法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禁令。在这两种原则下存在一个真空地带,即当一个私权的实现需要公权力配合,而公权力的实施却缺乏相应依据时,私权将无法实现。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犯罪嫌疑人在会见时查阅和签署与其民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件,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与会见人在客观上被隔离设备所隔离,若没有看守所工作人员的配合,查阅和签署文件将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程序性规则,一方面为当事人行使民商事权利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为办案机关配合当事人行使民商事权利提供法律依据,这对防范公权力不当侵害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四、在刑事诉讼中完善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程序性规定的重要路径

  刑事诉讼中,与涉案当事人民商事权益保护最为密切的是会见制度、取保候审制度、财产强制措施与财产处置规则四个方面。可以这四个具体的制度为着力点和抓手,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完善刑事诉讼中企业和企业家民商事权益保护。具体而言:

  第一,细化会见程序保障当事人会见权的行使。会见制度是在押企业家获取企业经营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是在押企业家与企业高管研究和部署企业经营决策事项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在押企业家签署与民商事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制度依靠。有必要细化会见的具体流程,根据个案情况适当地增加会见的次数、时间和频率,使得涉案当事人通过会见制度,保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民商事权益。

  第二,在经济犯罪中,确立以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法律政策。羁押措施是对涉案当事人合法民商事权益最大的损害,若无必要,不应对其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也不具备继续犯罪的客观条件,并且犯罪相关的证据通常都是以金融凭证的方式存在,不易销毁。是以,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若无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应对这类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在实现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保护其合法民商事权益。

  第三,构建和细化财产强制措施的标准和异议程序。办案机关应当审慎、适当地采取财产强制措施,严禁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财产强制措施方式、期限的选择,应按照对企业影响最小的标准进行,尽可能地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此外,还应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办案机关的财产强制措施提出异议,若相关措施的采取存在违法的,还应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

  第四,进一步细化涉案财产处置规则,建立科学有效的涉案财产处置流程,保障涉案财产处置公平、公开、公正。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法人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完善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建立涉案财产的保值、增值管理机制,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受最高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牵头组成课题组对“刑事诉讼中涉案当事人及相关企业民商事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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