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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写好优秀辩护词的硬核秘诀
发布: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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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都有基本的写作要求,人民法院对判决书的体例也有要求,很多地方法院也经常举办优秀判决书的评选。

有一些判决书在网上发布以后受到广泛好评,被称为“判决书的范本”、“史上最牛的判决书”、“最说理的判决书”等等。

但是,辩护词应当怎样写,似乎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什么样的辩护词是优秀的辩护词,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刑辩律师撰写辩护词多是从老律师或者从其他律师同仁那里学到的。

近期以来,辩护律师应当如何表达辩护意见,如何写好辩护词,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也引起了律师界的纷纷讨论。尽管实务中辩护词的风格各异,但大家一致认为,辩护词是律师进行辩护,发表辩护意见的一种载体,辩护词作为一种呈交给法院的法律文书,有其内在的规律要求和明显的特点。我们在发表辩护意见或撰写辩护词的过程中都会受到这些特点的引导、约束和规范。

一、辩护词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起诉书的指控,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辩护词的内容一般会受到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辩护词的内容要受到律师职责的限制。发表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履行职责的表现,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所以,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和制作辩护词要受到刑诉法第37条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辩护律师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

二是辩护词的内容要受到起诉书指控内容的限制。法庭的审理活动源于起诉书的指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对于法庭审理的范围起到了限制作用。同理,律师辩护的范围也受到起诉书指控内容的限制,辩护意见也必须以起诉书的指控内容作为辩护的靶子和对象,不可能抛开起诉书的指控内容另起炉灶。

因此,辩护词从内容上来看,主要还是围绕起诉书的指控,从指控事实是否清楚能否成立,指控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形成了证据链条,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发表辩护意见。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之外,从法律适用中还可以细分出量刑情节辩护,量刑辩护也是辩护的重要内容。

在某些案件中,除了起诉书指控描述的案件事实以外,还有一些事实方面的内容,比如被告人的口碑以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事实情节,也可以作为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纳入我们的辩护内容。

当然,在某些案件中特别是在涉及量刑辩护的案件中,情理辩护或伦理辩护可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成了辩护的内容之一,在未来的辩护中,情理辩护也会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总体而言,情理辩护或说伦理辩护在整个辩护中所占比重很小,或者说只是其中的一个辩点。

近年涉案财产辩护也引起重视,也将成为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辩护律师要记住:援法而言是辩护词的本质属性,法律性是辩护词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

二、辩护词从表达形式看,总体上属于议论文的文体

因为辩护词主要是对起诉书的指控内容进行反驳,这种表达方式上就是一种驳论;而同时辩护人也会对起诉书没有涉及到的内容提出自己的正面观点,比如提出被告人有酌情量刑情节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等,这种表达方式就是立论,因而,辩护词从表达方式上看,既有驳论,也有立论,有破有立,先破后立。

不论驳论还是立论,都会采用摆出论点,运用论据,进行论证的方式,都要应用逻辑思维,显然,这种表达方式就是议论文的表达方式。

当然,辩护词在很多情况下也会有叙述事实的内容,但叙述也是为了说明某种观点,实际上是在运用叙述事实作为证据进行论证。
因此,辩护词从文体上可以说是一种夹叙夹议的议论文,它不可能是散文体,更不可能是诗歌体。

三、辩护词是说给法官听的,其功能是要说服法官,影响判决说理性和逻辑性是辩护词的外在形式特征

这个道理很浅显,因为案件的裁判权掌握在法官手中。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旦走入法庭,面临公诉人、被告人、家属、旁听者,随着法庭审理活动的展开,很多律师就会受到环境的影响,忘记辩护的初衷,功能错位。

第一种错位是很容易把辩护词看成是简单对起诉书的反驳词,把驳倒公诉人当成了辩护的目的。

虽然公诉人是辩护律师的庭审对手,辩护词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起诉书的指控进行反驳,但是,辩护律师要深刻的记住一点,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双方的辩论无论多么激烈,双方的辩论行为都是在向法庭表达自己的看法,而不是在向对方表达自己的看法;其目的都是想说服法官,影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要驳倒对方,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

所以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放在公诉人身上,而应当放在法官身上。

第二种错位是过度看重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感受,把他们当成了辩护词的主要倾听者,影响了辩护观点的客观理性表达。

虽然辩护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意见的形成,辩护策略的选择等问题要与被告人沟通,很多方面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但是因为辩护词主要也不是说给被告人和家属听的,辩护更不是表演给他们看的,所以他们的感受不是决定辩护观点和表达方式的关键因素。

李奋飞教授总结实践经验认为,一般来说正确的做法是:辩护策略由双方协商,案件事实由当事人负责,但辩护中的法律观点应当由辩护人负责,不能过多的受制于被告人的感受和情绪。

所以,法庭辩论中一定要记住:辩护词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说给具有裁判权的法官听的,其目的是要说服法官,影响裁判,这是辩护词的功能特征。

基于这一出发点,在辩护观点的思考和形成的过程中,要站在法官的角度,尽量考虑到法官思维的特点,在表达形式上,要让法官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实践中,有一些良好的做法值得总结、借鉴。

某些不顾法官的感受,一厢情愿的任意表达,过度展现个人风采的做法,可能会适得其反,对于这方面的教训也应总结。

四、是否需要事先准备书面辩护词应视情况而定

有人主张开庭前一定要准备好书面辩护词,有人主张不需要事先准备书面辩护词。实践中也是这样,有些辩护律师在开庭时已经准备好了书面辩护词,有些辩护律师边开庭边现场起草辩护意见,也有的辩护律师完全是口头发表辩护意见,没有任何书面的辩护词或辩护提纲。

我认为是否需要事先准备书面辩护词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是简单的案件,不用事先准备书面的辩护词或辩护提纲,也是可以的。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事先准备好书面的辩护观点还是必要的。

我认为还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不论案件是否重大复杂,都应该事先准备好相应的辩护思路和辩护预案;二是无论是否事先准备书面辩护词,但庭后必须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这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尊重,体现了辩护律师的基本职业素质。根据个人办案的经验感受,庭审后提交书面辩护词是辩护的继续和延伸,还会继续发挥对法官的影响作用,在某些案件中甚至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五、庭审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是对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的补充和完善,二者有一定的区别

经常在网上看到某些律师的辩护词,篇幅很长,内容非常完整,有些甚至旁证博引,我想这些辩护词或多或少是根据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补充修改后的完整版本,即使是庭前准备好的书面辩护词,这么长的篇幅,在法庭上能完整宣读吗?

我之所以产生这种疑虑,是因为庭审的时间总是有限的,审判长一般不喜欢辩护人长篇大论的发表意见或长时间全文宣读书面辩护词。遇到这种情况,审判长就会提示辩护律师简要归纳辩护观点,详细意见可以书面提交。在有些极端的情况下,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审判长对每位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时间干脆就直接进行了明确限定。

因此,从法庭效果的角度考虑,即使事前准备了书面辩护词,也不宜当庭照本宣读。况且庭审中也随时会有新的情况出现,发表辩护意见时也免不了会对这些新的观点进行回应,如果照本宣科,就不可能兼顾到这些情况。

有些律师将准备好的辩护思路或者辩护词列成辩护观点提纲,庭审时根据这些提纲再结合公诉意见加以适当的调整,就形成了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这种做法可能是一种比较符合庭审实际情况的做法。

从庭审情况看,当庭口头发表的辩护意见比较口语化,内容也比较简洁;而庭审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文字比较规范,内容比较细致全面,也会把当庭不便于口头表述的一些内容写进书面辩护词中。因此庭审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是对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的总结补充和修改完善。

六、辩护词需要一种仪式感


我认为辩护意见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书面辩护词,都应当有一定的仪式感,体现辩护律师的职业尊严,不能没有任何仪式感就直接发表辩护观点。


七、向优秀辩护词靠拢的六大要素


无论是当庭发表的口头辩护意见,还是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词,都是辩护律师对代理该案件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的系统梳理和集中展示。优秀的辩护词应当具备下面的六大要素。


第一,观点明确,论据充分


所谓观点明确,就是要开门见山,旗帜鲜明地表明你的辩护观点,不要闪烁其辞,不要兜圈子,不要让大家去猜你的辩护观点是什么,也不要让法官从你的辩护理由中去寻找你的辩护观点。


对具体的辩护理由也要归纳提炼成为一系列小观点,然后再展开论述,从书面表达方式来看,每一段都要独立的标题和观点,让法官一目了然。

所谓论据要充分,就是指每一个辩护观点都要有充分的依据支撑,既有事实方面的依据,也有法律方面的依据,不能信口开河。那些违背情理、异想天开、相互矛盾或者没有证据支持的观点,没有任何说服力,要给法官留下讲事实,讲证据的客观印象。

第二,总结升华,突出重点


所谓总结升华,就是要对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等各方面的问题和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有些问题在前面没有说透的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予以补充,有些问题和观点在前面已经说得很透彻了,后面就不要再简单重复,而是应当进行归纳概括,在此基础上提炼提升辩护观点。


所谓重点突出,就是要抓住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的关键性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分析,说深说透。不管是当庭口头表达的辩护意见,还是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都要力求重点突出,不要面面俱到。


第三,说理充分,逻辑性强


理由越充分越能说服人,逻辑性越强越能吸引人。以偏盖全,凭空假设,前提错误,强词夺理,不合情理,强行推理等之类的辩护观点,根本不可能说服法官接受。


第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


辩护意见总体上要说哪些问题,先说什么问题后说什么问题,前后布局要合理。相同的问题要放在同一个段落内进行集中分析论证,不能前面说了后面又说,前后重复。同样,同一个观点也不能前后反复论证。

不同的段落说不同的问题,表达不同的观点,问题和观点都不能交叉,不能重复。

第五,用词严谨,表达准确

严谨准确的表达是法律活动的基本要求,辩护词是一种诉讼法律文书,口头表达辩护意见也是一种诉讼法律活动,任何用词和表达的不准确,不严谨,都会对辩护观点的原意造成扭曲。真理向前迈过一步就成了谬误。因而,辩护律师在法庭表达辩护观点时一定要注意用词表达的准确严谨,尽量不要说错话,不要说过头话。有时可能就是因为这些说过了头的话说错了的话,而使你的正确的辩护意见受到了忽略或者也被认为是错误的。

第六,情感表达,理性适度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需要充分揭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严重性,需要充分挖掘犯罪的原因,需要充分阐述案件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为了增强对这些问题的表达力度,公诉人经常会采用充满情感色彩的话语和方式进行表达。

很多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也常常大段的进行情感表达,情感表达确实可以使辩护更富有感染力,可以给辩护增色,但是情感表达不能泛滥,不能用情感辩护取代事实辩护,法律辩护。情感表达要适度要理性,就是在紧紧围绕事实、证据、法律进行分析论证的同时,辅之以适度的情感表达,画龙点睛,使他们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否则就会恰得其反。如何把握情感表达的火候和尺度,对辩护律师也确实是一种考验。


来源:刑辩书院
作者:杨矿生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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