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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发布: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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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玉华在第十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上的发言



首先祝贺尚权刑辩论坛走过15年,形成了我们法律界认可的品牌,也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

我特别注意到本次会议专门设了这样一个单元:“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与实践”,可见尚权律师事务所对这个热点也是给予了足够的关注。这个问题确实很重要,在最高检的推动下,轰轰烈烈在全国已经开展起来,经历了第一轮的试点以后,现在进行第二轮试点。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中宣部和司法部今年6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里面列了4个专栏,其中专栏3即为“企业合规建设”,可见对这个问题国家也给予了足够重视。现在实务界、理论界都很关注这个问题,其中律师的关注度更高,这也将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新领域。合规是有门槛的,律师学习和实践的热情都是非常高的。合规不是单纯的遵守法律规定,而是治理企业犯罪的一种新理念。

在学术界对合规的研究现在也是非常热的,我们公安大学也积极参与企业合规与社会治理的研究,2020年我们成立了企业合规与社会治理研究院,2020年组织了一次高端论坛,今年刚刚在10月16日组织第二次高端论坛,这学期我们在研究生层面开设了企业合规与社会治理的系列课程,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今天我想在这里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我们国家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当中被动遭遇了合规,最典型的、让大家感受最强烈的是中兴公司。此后,2018年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七部委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可以说2018年是企业合规元年。2020年最高检推动开始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试点,今年这个试点又扩大到了十个省市,涉及到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第二轮试点是从基层检察院扩展到市级院。在试点过程当中,既有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也有我们面临的一些本土问题,适用对象问题也是其中的一个争议点,围绕企业合规起诉不起诉到底是轻罪还是重罪,用于企业还是个人,用于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存在不同观点。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轻罪还是重罪

第一轮试点选了六个基层的检察院,由于刚开始试点,所以选的案子都是比较小的,比较轻微的案子,各地在试点的时候,试点文件里面一般也是比照个人犯罪,一般将适用范围设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但上海金山区检察院规定,对可能给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右脚尖的适用。这样就有一个疑问,是不是只能是这种轻罪才要进行合规不起诉呢?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存在不同的观点。

企业合规不是简单的对轻罪的原谅,而是企业犯罪的一种新兴的治理方式。对轻罪的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只是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实施当中的一种结果呈现,并不必然排除对重罪的涉案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另外合规不起诉也不是对企业重罪的放纵,而是通过使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获得重生。通常即使涉嫌重罪的企业,在国际上通过合规不起诉也是能够获得一个相对从轻的处罚,但是都伴随着巨大的合规代价,比如说巨额罚款,更换领导层,任命合规监督官,加大合规投入,改进并落实合规计划等等,像西门子公司、汇丰银行等等都是付出过巨大的代价。所以很难说对重罪适用就是放纵,准确地说是“付出代价+强制改造+实现重生”。

从域外经验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也没有仅限于轻罪,很多也适用于重罪。我梳理了一下美国2019年度司法部欺诈部的年度审查报告,这里面有DPA还有NPA,很多涉及到证券欺诈、海外贿赂、消费者欺诈、海外交易,很多罪行是很严重的。比如有一起案件当中,首席财务管被判了十年的监禁。时间关系,我就不具体介绍了。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于个人还是企业

我们从欧美的实践来看,都是用于企业的,就是对企业DPA和NPA。且秉承了一个理:“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所以里面涉案的高管一般都是要追究的。但是在我国的本土实践当中就呈现出对个人也不起诉的现象。第一轮的试点都是基层检察院进行的,而且都是选择的轻罪,好多都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呈现除“人企合一”的模式,个人与企业的关联度非常大,如果是放过企业严惩个人,实际上就严惩了企业,所以在中国本土化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个特有现象。最高检今年6月份公布的典型案例里,案例四,对企业不起诉,对个人也不起诉了。我们说从结果上看,是对企业也没有起诉,对个人也没有起诉,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个人也要使用企业合规不起诉。我认为企业可以适用合规不起诉,对个人可以运用我们现有的认罪认罚从宽。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

从国外实践来看,大部分都是用于大型企业,很多都是大型的跨国企业。但是在我国首轮试点中,大部分都是小微企业,这个也有我们特定的情况。一是他试点的时候都是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办的案子通常都比较小。第二,我们为什么搞合规不起诉?因为我们在后疫情时代,面临“六稳六保”压力,很多小微企业也有合规从轻的需求。一般认为,只有大企业才能合规,因为大企业的社会影响面大,如果它一旦涉案的话,水波效应比较大,对上下游、雇员、社会稳定影响比较大,另外,合规需要花费的费用也比较高。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合规的理由,因为从中国的本土化实践当中可以看到小微企业是有合规的必要性的,另外它还有强烈的合规意愿,这也是社会的期待和国家的期待。而且特定情况下,小微企业也会产生水波效应。比如说批量的,还有在疫情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对社会稳定和就业也都是有贡献的。

另外,关于成本的问题,其实在我国首轮试点中,我们也没有像欧美那样都让企业承担合规成本,有的地方在试点的时候是由地方财政承担了合规成本。这个有可能遭遇到质疑:为什么企业犯罪让纳税人掏钱?那么,是不是可以建立合规监管基金,通过把企业的罚款、捐助等放到基金里面,对于小微企业合规提供及经济帮助。

总而言之,合规也在呈现一个多元化发展的方向,我们国家是先搞了小微企业的合规,今年第二轮试点已经开始对大型企业合规,呈现出与欧美不同的发展情况,欧美则是从大企业开始,但是他们在法律里也有对小企业合规的规定。相信我们的合规实践将为世界的合规贡献中国智慧。

来源:尚权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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