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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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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时,需要通过个案深入分析案件的内在根源,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检察机关应当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 依法平等保护 涉案企业合规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背景考量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2020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加大‘六稳’工作力度,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也面临内部和外部的特殊困难和问题。

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犯罪。此类犯罪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发票类犯罪、串通投标犯罪等。二是涉及企业内部管理的犯罪问题不断出现。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涉企案件往往是企业内部管理引发的刑事案件,比如源自股东之间产生纠纷。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到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此外,企业家个人常见犯罪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以危险驾驶罪居多。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往往对民营企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实践探索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使其健康发展,既是充分履行职责的题中之义,也是贯彻落实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内在要求。当民营企业涉嫌犯罪时,如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是当下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理念转变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2020年7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此外,2019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发布数批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一系列举措的出台表明并进一步促使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办案理念得到了切实的转变。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

2020年12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院”)出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12个方面共48条举措。近年来,南昌市检察机关通过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妥善处置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案件办理中,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谷滩区院”)着重分析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常见类型与内在根源,积极摸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经验。

1.了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2017年—2020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中爆发。其中,在办理江西省最大的P2P平台“小猪理财”非法集资案件时发现,由于融资难,全国各地的中小建筑企业在P2P平台通过借用多个个人或单位名义在平台发标,部分企业借款超过了100万元,由于经营风险无法归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这些企业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涉嫌刑事犯罪。红谷滩区院对涉案民营企业没有简单打击,采取了利用公众号平台释法以及与公安机关、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一起到当地释法等方式督促企业还款。对于还款的企业,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追赃挽损2.5亿元。一方面强化了对主案的追赃挽损,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民营企业,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具体分析不规范经营行为。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后,2017年起集中出现了虚开发票类案件。其中,江西省某大型建筑工程集团要求所有挂靠企业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事实上,劳务公司没有实际针对各个企业进行劳务派遣,而是纯粹的走票公司。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督促企业退还税款,对退还税款的企业责任人均未采取羁押措施,对税额较低、符合不起诉标准的企业都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企业提出,其在中小钢材批发商处实际购买了钢材,但是中小钢材批发商无法提供发票,于是在同一市场可开具发票的批发商处购买钢材时,要求补开发票。是否以骗税为目的是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审查重点之一。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核实了案件情节,由于存在实际交易且无骗税的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串通投标案件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十分常见。特别是企业之间互相陪标的现象普遍,往往不存在非法获利,多为出于同行间帮忙,但很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共犯。一起串通投标案件中所有陪标企业被立案侦查,部分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这类特殊的案件,检察机关及时主动介入,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对陪标企业,通过检察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多作不起诉处理。

3.关注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往往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办理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中公账与私账混同的现象较为常见;二是该类案件涉及刑民交叉的前沿疑难问题,对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甄别是案件办理的难点问题;三是案件往往起源于企业内部纠纷。检察机关一方面应当做好立案监督,注意引导与穷尽取证,准确定性;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发挥检察公开听证的作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在退赃的情况下,获得企业谅解,作相对不起诉、缓刑等轻刑处理。

三、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深化路径

2021年,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红谷滩区院联合举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学术研讨会”,围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涉案企业合规的深化与发展开展研讨,形成诸多富有价值的共识。面对新需求和新挑战,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必须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一)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理念

1.坚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不平等保护的现象和问题时有出现。如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当前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薄弱点。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是政策理念与立法理念的实践,既体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适用,也体现在刑事法律与其他法律的界分上。

2.厘清保护与惩治的理性关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科学贯彻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政策,不一味地“溺爱”。应当切实转变办案理念,统筹司法办案和企业发展,尽可能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对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既应当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也应当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建设。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1.准确区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首先应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学者在总结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指出,准确区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应注意三方面:一是需要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二是需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准确适用定罪和量刑标准;三是定罪量刑中需要严格防止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这是对实践中出现的易混淆经济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关系,缺乏对民营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犯罪的主观恶性的考虑,以及易受行政干预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等问题而言。因此,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对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查处经济纠纷、违法适用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应是监督重点。

2.坚持羁押必要性审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捕诉一体”的全面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降低羁押率的有效措施,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自2021年7月1日起,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并延至2022年12月31日,案件范围也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实践中存在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以及羁押背后所反映的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问题,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也作为专项活动选择的三类重点案件之一。因此,深入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要求,以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抓手,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切实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3.深化和健全办案机制。对如何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效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部分检察机关进行了办案机制的探索。例如,健全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案例研讨机制等。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仅牵涉罪与非罪的实体法判断、羁押与否的诉讼程序决定,也与办案机制和能力具有重要关联,深化和健全办案机制有助于提高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时效与实效。

(三)督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

1.深刻把握涉案企业合规的重要意义。一方面,涉案企业合规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关注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和行政领域。实际上,同民商事法律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相比,刑事法律风险的管控更能决定企业“生死存亡”。另一方面,涉案企业合规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化、规范化、非罪化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方向,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涉案企业合规是在企业合规“刑事化”发展趋势下将刑法的威慑力由企业外部贯彻落实到企业内部。因而,其不仅与民营企业保护问题自然地结合在一起,而且涉案企业合规促使企业在内部管理体现刑事法律的规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成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命题。

2.以能动履职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最高检已经先后启动两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发布了一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关于试点工作的成功案例,由此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2021年6月,最高检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了打造完善的独立监管人制度等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对民营企业严管厚爱的“老娘舅”,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试行工作。一是对民营企业涉嫌犯罪进行诉源分析,做到“对症下药”。目前,民营企业因涉嫌犯罪而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企业内部人员或机构实施的同企业经营相关的犯罪导致的刑事风险、以企业整体意志实施单位犯罪导致的刑事风险。不同的诱因体现了企业不同的内部治理缺失。二是加强检察机关与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法务部门的交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从民营企业提升自身监管能力的需要出发,检察机关可以督促企业对内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法务部门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反舞弊能力。在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合同诈骗等案件中,企业的自我调查,也有助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取证。从防控刑事法律风险出发,也可通过普法等方式,实现精准地指导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目前,江西省院与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已经建立了日常联系机制,江西省工商联经过审核把关,把一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诉求移送江西省院直接跟踪督办,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共同把好案件的法律关口,依法妥善处理案件,用程序上的特殊保护促进实质上的平等保护,更好地实现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2年3月(司法实务版)
作者:杜迎春、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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